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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样的散文,不一样的“文化中国”******

  【从新年首期选刊看文学新气象】

别样的散文,不一样的“文化中国”

——从2023年第1期《散文(海外版)》看当下散文创作特色与趋向

  作者:周新民(华中科技大学中文系教授、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分中心研究员)

  今天散文的魅力取决于思考的深度和广度,归根结底取决于叙述什么样的“文化中国”和怎样叙述“文化中国”。这决定了散文创作的气象,也左右了散文创作的趋势。由百花文艺出版社主办的《散文(海外版)》是月度散文选刊。以2023年第1期杂志为例,我们可以管窥当下散文创作的基本风貌和格局。

  深入中国自身历史脉络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

  叙述中国故事是中国文学的重要母题。然而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如何讲述中国故事。这里所提到的“如何讲述”中国故事,并不是在讲述方法层面上来考虑中国故事的讲述,而是要构建一个不一样的叙述格局来讲述中国故事。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当谈到讲述中国故事的时候,其背后有一个讲述西方故事的参照系。不仅如此,人们惯于在中西故事的等级关系之中去选择中国故事、叙述中国故事。因此,从根本上看如何讲述中国故事,不是方法论层面的话题,而是如何处理中西“故事”关系的问题。本期《散文(海外版)》的几篇散文在叙述中国故事时呈现出崭新的气象,它们深入中国自身历史脉络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去找寻“文化中国”,体现了散文家叙述“文化中国”的基本立场和出发点。

  胡学文的《拴在年上的记忆》所叙写的是中国老百姓耳熟能详的春节生活。与很多写春节的文学作品不一样,它所写的不是图腾式的春节,也不是仪式化的春节,而是深入中国人骨髓深处的日常化的春节。胡学文表面上不厌其烦地详细叙写春节的程式、美食等,而作品内在内容写的是深入中国人血肉之中的日常伦理与情怀,勾画出亲情至上的文化根脉。《拴在年上的记忆》讲述春节特有的“味道”。周缶工的《老屋衣马》所写的也是寻常百姓家的历史与日常。老屋是老旧中国的缩影,老屋里的芸芸众生乃是中华儿女。《老屋衣马》并没有酸腐气,而是充满了可爱,充盈着怡然自得的纲常与伦理。

  《拴在年上的记忆》与《老屋衣马》这两篇散文的“新奇”在于,他们客观还原“老中国”的方式,不是夸张的,也不是居高临下的,而是贴近历史的、烟火气的,它力求写出一个“客观的中国”。这里的“客观的中国”并不符合某种先验的观点,而是深入中国人的血脉之中,展现其历史的自洽性。所以,两位作者在叙写春节、老屋这样的常规题材时,才能如此心平气和、娓娓道来。

  其实,两篇散文能如此平静地“叙述中国”,自然是参照中国故事的角度和标准发生了变化。原来那种图腾式、仪式化地叙述中国的方式,是由其所参照的西方预设的文化等级所决定的。以西方现代性为视角来叙述中国故事,中国故事则充满了猎奇,甚至夸张与扭曲,行文之时难免有剑拔弩张之气,自然就难以心平气和地叙述。叙事思维的调整,不仅能让散文在叙述中国故事时呈现出豁达、自然的气象,更重要的是,散文所观照的人和事的价值观也发生了变化。穆欣欣的《把日子往前过才是幸福——红楼人物刘姥姥》体现了这种转化的趋势。《红楼梦》中的刘姥姥是中国人都很熟悉的人物形象,在很多读者眼里,她笨拙的言行与不合时宜的思想,是那样充满喜剧感。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无非是人们习惯性地从高处出发来审视刘姥姥。然而,如果贴近中国老百姓的生活,尤其贴近老百姓“过日子”的人生伦常来看待刘姥姥,我们就会发现刘姥姥身上所迸发出来的坚韧、宽厚,散发出耀眼的人性光辉。

  段爱松的《斑斓捕梦人——我与外国文学之缘》的思路与《把日子往前过才是幸福——红楼人物刘姥姥》有异曲同工之妙。它所讨论的主要话题是中外文学关系。说起中国作家与外国文学之间的关系,习见的叙述是讲述中国作家如何受到外国作家、作品的影响。然而,这篇散文的叙述思路却与众不同,它以中外文学经典之间的“互通”与“互鉴”作为叙述的思路,仔细地叙述了《红楼梦》与《浮士德》之间的“互鉴”之处。同时,它也在陈子昂的《登幽州台歌》、柳永的《雨霖铃·秋别》、温庭筠的《菩萨蛮·雨晴夜合玲珑日》、马致远的《天净沙·秋思》和普鲁斯特的《追忆似水年华》之间找到“互通性”。

  给传统审美意识注入当下性

  描写山水田园是中国散文固有之重要领域,也为后世留下了大量令人称道的优秀篇章。此类散文借景抒情,以景、物甚至山水田园寄予作者的思想情感和道德理想。这样的写物抒情方式之所以长盛不衰,是因为它们和中国传统审美观相联系。中国早期的比德、畅神审美意识,都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散文创作的发展。当下散文创作仍注重表现比德的审美意识和畅神的审美理想,这也是表现“文化中国”的主要方式。

  马晓燕的《在花朵中念与痛》以比德的审美意识来表现当代人应该坚守的价值观。马晓燕以槐花来表现人要活成自己想要的样子,以玉兰来体现不流于世俗的价值追求,以牵牛花来表现对于淳朴心灵的向往。黄丹丹的《我的植物故交》在更为深邃的哲思层面来建立“物”同“人”的关系。文章通过对蓼、雪见草、马泡秧子、狗尾草、三棱草、野苋菜、美人蕉、凤仙花、矢车菊、六道木等植物的细心观察,对植物物性进行不厌其烦的书写,无非是要恢复人类认知植物的各种能力,重新找回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人和植物本来就是共同享受自然界的阳光与雨露,只不过人类社会的发展让人类和自然相远离,人与自然相阻隔。黄丹丹从植物与人的关系入手,期望重建人和自然之间平等、和谐的关系。

  以物观人是中国传统审美方式。这种审美方式的确立和中国古典美学的“天人合一”的审美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物我相连、物我一体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常宝贵的价值观念,尤其在物质高度发展的时代,为了避免功利主义给人带来伤害,重新回归“天人合一”价值观,自然有其重要价值和意义。“天人合一”最有价值之处在于从“物”与“人”的系统性关系出发来处理“物”与“人”的关系,而不是简单地以“物”为中心,或者简单地以“人”为中心。葛小明的《大树独立街头》以几棵树的命运为参照对象,深入思考这一问题。小区栾树出油,业主要求物业一砍了事,但没有想到夏天无荫可憩息的烦恼。人们只想到大树患病,粗暴治理,没想到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葛小明以物及人,言明人同树木,是一棵行走的大树。大树离开自己的生态系统难以存活。人类又何尝不是生存在生态系统之中呢?

  虽然皈依于传统审美意识和传统的观物之审美方式,能写出令人沉醉的散文作品,但是,毕竟时代在发展,如何在当下语境中去扩展传统审美意识,给传统审美意识注入当下性,也值得散文家深思。谢宗玉的《江南江北,尽是潇湘意象》可谓是其中具有典范性的作品。“潇湘八景”经过历代文人墨客的渲染,已经蔚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的美学旨趣。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复原,“潇湘八景”令人流连忘返。然而,作者的笔触不是去歌颂“潇湘八景”的审美旨趣,而是格外冷静地剖析了“潇湘八景”形成与流变的历史原因,指出“潇湘八景”实际上包含了消极甚至病态的审美心理。于是,作者发出呼吁,要开文化新路,避免文化陷阱,不要盲目“鼓吹那些旧意象”。叶青的《一座山何以成名》也是从理性的眼光来审视中国历史与文化。与一般作品在书写名山大川的时候不加思考地膜拜名山大川的文化传说与掌故不同,《一座山何以成名》的可贵之处在于科学、理智地看待麻姑山成名的原因:自然造化与历史赋予。《一座山何以成名》告诉我们,名山大川文化的沉淀当然是我们应该珍视的文化传统,但是,尊重、弘扬传统文化,一定要有科学分析的过程。

  书写亲情又不止步于表现亲情

  人们常说中国以家庭为本位,中国人格外重视家庭伦理,形成了尊亲爱幼的传统美德。因此,叙写父辈与子辈之关系是散文创作亘古未变的主题。这一类主题既包括书写晚辈对于父爱母爱的赞扬,也有舐犊情深的流露。然而,要写出新意,难度自然很大。本期《散文(海外版)》在亲情书写上也有探索:书写亲情但是又不止步于亲情。探索的路径概而言之有两种。一是以沈念的《长路和短句》、江子的《燃爆记》、田鑫的《河流的几种形式》为代表,着重从“纵向”的历史角度叙述“父”与“子”的关系与情感;二是以任芙康的《父亲》、冯帆的《多年父子成朋友》、王韵的《夜苍茫》为代表,着重从“横向”的角度书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长路和短句》刻画了一位乡村干部致力于改造乡村的简史。父亲年轻时致力于“移山”,为乡村增加耕地面积,他以不可思议的方式,用愚公移山的精神来“移山”。后来父亲出任村支书,以“诡计”引来县委书记走山寨的烂泥路,为山寨争取到了修路资金。如果是仅如此记述一位乡村干部的历史,显然没有多大价值。作者巧妙地插入儿子“他”的视角,从父与子的关系中来叙述这一段历史。把父亲对儿子的影响史,作为《长路与短句》的内在叙述线索,增加了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江子的《燃爆记》似乎只是写个人的家庭小事,刻画了一位吝啬、脾气暴躁、不讲感情的母亲形象。《燃爆记》的价值在于,它把母子关系置于历史流变宏阔的背景中去思考。在城市禁止燃放爆竹的时代,母亲为了给儿子一家出行祈求平安,执意燃放鞭炮,是多么的不合时宜。然而,这是她难得释放对子女、家庭的情感的机会。时代巨变之中的“不合时宜”,虽然不具备历史价值,但是具备宝贵的伦理价值。这是《燃爆记》要表达的主旨。田鑫的《河流的几种形式》表面上写祖父与姑姑、叔叔,父亲与“我”之间的亲情与羁绊。实质上所写的是在祖孙三代的时光流变之中的亲子之情。作者在叙述之中以回溯的叙述方式来表现对于“根”的回望。

  上述几篇散文侧重在历史纵向关系中书写亲情,避免了平面叙述的诟病。除了在纵向上开掘之外,这期《散文(海外版)》还有一些散文注重在横向的社会关系中去扩展亲情的书写内涵。“父”与“子”不再是书写父辈形象的载体,而是观察社会、洞悉人心的一种方式。任芙康的《父亲》表面上是围绕父亲和“我”之间关系来书写父子情。父子情固然是文章要表现的内容,但是,以“我”之眼,书写一位与他人交往中体现出品行高洁、“雍容”的父亲人生过往,才是《父亲》的本意。冯帆的《多年父子成朋友》不是简单地歌颂父亲,而是以父与子之间的“朋友”关系为纽带,既书写了父与子之间的深情,也刻画了一位私德上的孝子、工作上敬业的父亲形象。《父亲》《多年父子成朋友》不再拘囿于父子之间,而是从更广阔的社会关系之中刻画“父亲”的形象。王韵的《夜苍茫》是倾向私人情感的书写。二姨让独子学平参军,儿子参军后,她非常思念儿子。儿子学平也是非常思念母亲,除夕之夜冒着风雪步行二十多公里去县城给母亲打电话报平安。由于思亲心切,学平渐渐神志不清。后来全靠二姨独自一人照料。然而,文章还不是简单的“母”与“子”之间的深情书写。这样的私人情感在作品之中完成了一个重要的转换。文章有机地融合了“我”的情感。“我”和学平相约,隐瞒除夕雪夜步行打电话的一事,以免增加二姨的内疚之情。文章在这里把单向度的母子之间的私人情感书写,横向迁移至社会关系之上,使二姨与学平之间的感情溢出了家庭内部,构成了一部由爱环绕的社会生活图景。这是《夜茫茫》感人之处,也是它的价值之所在。

  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文体,散文创作要突破、要创新实属不易。不过,从《散文(海外版)》2023年第1期的作品来看,散文家们在顺应时代之变、在创作中寻求变化和创新上,还是很有成绩的。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4日 14版)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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